以案說法(54)-- “呷哺呷哺”起訴“陽光呷哺”侵犯商標權獲支持 | |||
案由 | 商標侵權民事訴訟 | 案號: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法院 | 審判時間 | 2013年10月 |
訴爭商標 |
| 在先權利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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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 北京窩窩團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石家莊呷哺餐飲有限公司 | 原告 | 呷哺呷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
使用商品 | 43類 餐飲住宿 | 指定類別 | 43類 餐飲住宿 |
申請號 | 9809894 | 注冊號 | 4762343 |
申請時間 | 2011-08-05 | 申請時間 | 2005-07-06 |
注冊時間 | 無 | 注冊時間 | 2009-02-21 |
案情簡述 | 呷哺呷哺公司訴石家莊呷哺公司在北京窩窩團公司的窩窩團網站上以“陽光呷哺”的名義進行銷售團購火鍋套餐的行為,其提供的服務和經營業態與原告提供的極為相似。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極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其提供的服務來源于原告,或誤認為其與原告為關聯企業或存在特殊關系。兩被告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嚴重侵犯了其商標專有使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在報紙上登載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2萬余元。 | ||
法院判決 | 雖然“呷哺”是“小火鍋”的代名詞,但石家莊呷哺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呷哺”二字已成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的商品或服務名稱。經過呷哺呷哺公司長期的大量宣傳和使用,“呷哺呷哺”相關商標在火鍋服務行業內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石家莊呷哺公司在宣傳中,突出使用“呷哺”字樣,攀附呷哺呷哺公司商標的主觀故意明顯,構成對呷哺呷哺公司商標權的侵犯。 “呷哺”二字是否為通用名稱等影響商標侵權認定問題的判斷,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在此情況下,要求窩窩團公司對涉案商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作出專業性判斷,標準過于苛刻,缺乏法律依據。窩窩團公司已對相關團購信息進行了刪除,故法院對呷哺呷哺公司有關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不再予以支持。 法院一審認定石家莊呷哺公司使用“陽光呷哺”系侵犯呷哺呷哺商標權的行為,并判決被告石家莊呷哺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十二萬元,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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